决议决定 当前位置 : 首页 > 决议决定

关于修改《安庆市宜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3-28 19:45     浏览:152次

关于修改《安庆市宜秀区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

 

区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安庆市宜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一条中的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二、将第二条第三项中的通过修改为“任免”;“组成人员”修改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在第四项的“提名”前增加“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并将“提名”修改为“提议”。

三、在第三条第二项中增加“并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五、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在本条中的“拟任命人员”前增加“除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外的”。

六、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在本条第一款中的“拟任命人员”前增加“除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外的”;将“到会”修改为“向会议”。

在第二款中的“局长”前增加“和工作部门”;将“凡提请任命的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区监察委员会委员,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修改为“其他人员”。

七、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将本条中采取无记名表决方式修改为“采用电子表决器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增加“实行逐人表决,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实行分类合并表决。先进行免职项的表决,后进行任职项的表决。”

八、在第十四条中的“人员”前增加“除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外的”。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和工作部门局长、主任,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任命后,当场颁发任命书。其他人员的任命书一周内转请提请单位颁发。”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分为两款,第一款为:“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和决定任命的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第二款为: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局长、主任,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宣誓仪式由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其他人员,宣誓仪式由提请单位组织,在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命后一个月内举行。

十、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六条,在本条中的“人员”后增加“名单”;将“分别向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修改为“发文通知提请单位”。

十一、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将本条中的“经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局长、主任”修改为“经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十二、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有关国家机关所属机构撤销、合并后,需要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员,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增加三条,作为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二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撤销下列人员职务:个别副区长;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前款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 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前款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

“第二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期内去世的,其职务自然终止,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原提请单位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十四、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将本条中的“前款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

十五、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十六、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分别改为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本决定自2025年3月28日起施行。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