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宜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8-23 15:00 浏览:835次
(2007年3月31日区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13日区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2022年3月1日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保证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富有成效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着力打造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机关、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机关、全面担负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不断提升人大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集体行使职权。
常务委员会以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发扬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议事的准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举行。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勤勉履职。因病或因事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议举行前履行请假手续,并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报备。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时间,由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应将议程草案和会议材料通知或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及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围绕议题做调查研究。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对涉及重大事项和重要人事任免的会议,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应列席会议。
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乡镇(街道)人大主席(主任)或副主席(副主任)应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根据会议内容,可以邀请省、市及我区人大代表、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旁听。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八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区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第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由有关国家机关就议案涉及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或者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审议情况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报告。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研究议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有关议案的建议。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可以就相关议题草案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一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机关和提案人应根据需要提供参阅资料。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审议时,提案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二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应先行组织拟任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应在任前进行审查,并向主任会议汇报。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提交提请机关正职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报告,其中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人事任免案的书面报告,则由主任会议签署。提请任职的,须附有提请机关拟任职务人员简历、现实表现、任职理由等情况。提请免职的,须附有免职理由。
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被提请任免人员到会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主任会议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罢免案和撤职案应当写明罢免和撤职的理由。拟被罢免的代表或被撤职的人员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提出书面申辩意见。书面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罢免案和撤职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表决,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的机关或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审议、表决,交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进行调查研究,并提交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表决。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并审议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向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第十六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议题。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就专项工作报告的有关事项组织调查研究。
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第十八条 专项工作报告一般由工作现状及成绩、存在问题及原因、下步工作及举措组成,其中存在问题及原因、下步工作及举措部分均不少于三分之一篇幅。
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征求意见。专项工作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九条 专项工作报告由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区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可以结合报告的内容开展工作评议、专题询问。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听取审议意见,回答问题。
在进行工作评议时,可以要求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提出对被评议单位相关工作的审计报告,并可以组织被评议单位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
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提出书面审议意见,也可以在会议上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报告机关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
常务委员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可以作出决议、决定。报告机关应当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决定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表决。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不满意的,常务委员会应责成报告机关在下次会议重作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重作的报告仍不满意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关决议、决定。
第五章 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询问。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及时到会,答复询问。
第二十四条 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五条 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或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因工作需要,主任会议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或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质询答复不满意的,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的机关对质询案重新研究,向常务委员会作进一步的答复。
第二十七条 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交由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研究的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八条 主任会议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就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事项提出特定问题调查案,经主任会议同意,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成员,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和建议,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积极发言。发言内容应围绕议题,简明扼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发表意见。发言一般不超过十五分钟。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议案、决议、决定、报告,采取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
第三十二条 表决事项,赞成人数超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为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任免决定,由常务委员会通知提请任免的机关,并向被任命人员颁发由常务委员会主任签署的任命书。
常务委员会按照宪法宣誓制度有关规定,在表决通过后对任命、决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举行宪法宣誓仪式。
第七章 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原则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可以授权主任会议作文字修改。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议案和报告时提出的意见,可以采取《审议意见书》的形式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办理;有关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人事任免名单,依照有关规定在宜秀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