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范围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8-23 13:03 浏览:523次
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范围
一、推选
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1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五条)
二、通过人选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地方组织法第五十八条)
三、决定代理人选
人民政府、监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正职领导人员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组织法第五十条)
四、补选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地方组织法第五十条)
五、任免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地方组织法第三十四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组织法第五十六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任免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比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做法,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办法有所明确)
根据监察委会主任提名,任免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根据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地方组织法第五十条)
六、决定任免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个别任免;根据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地方组织法第五十条)
七、接受辞职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监委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二条)
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委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一上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县级的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选举法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常委会予以公告。(选举法第五十六条)
八、罢免(相对选举而言的免职方式)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个别代表。罢免决议须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地方组织法第五十条)
九、撤职(决定撤销职务,指对人大常委会任命和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人员有违法违纪或严重错误行为的处置方式)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人民政府个别副职领导人员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监委会副主任、委员,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地方组织法第五十条、监督法第四十四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委员的职务,并报人民代表大会备案;撤销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的职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比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做法,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办法有所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