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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由来

来源:中国人大网     发布时间:2024-08-29 14:18     浏览:418次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

  把镜头对准历史,方知其来之不易。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面临空前严重的政治危机和民族危机。中国向何处去?中国要建立什么样的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一成立就肩负起实现人民解放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历史重任,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对人民民主政权和国家根本政治制度进行了长期探索和实践。

  大革命时期,我们党领导工农运动,在城市建立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和市民代表会议,在农村组建农民协会,进行了政权建设的最初探索。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我们党领导人民建立苏维埃政权。“苏维埃”是俄文的汉语音译,意为“代表会议”,是俄国十月革命后创建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开辟了一条把苏维埃制度中国化、本土化的实践之路。周恩来在《关于党的“六大”的研究》中指出:“关于苏维埃,不管名词是否妥当,但苏维埃是工农代表会议,它与资产阶级的议会制度是有原则区别的。列宁说苏维埃政权不仅可以用于资本主义国家,而且可以用于殖民地国家。毛泽东同志发展了这种思想,把它发展成为中国的代表会议制度。”实践中还对苏维埃制度作了创新。比如,一些基层苏维埃代表由差额选举产生;建立了审计监督制度等,审计委员会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

  根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实行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通过召开各级工农兵代表大会,吸收工农群众参加政权,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中央苏区先后领导开展了三次大规模民主选举,逐级选举乡(市)、区、县、省和全国苏维埃代表和苏维埃政府。这已具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特征。

  抗日战争时期,我们党领导建立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性质的政权,晋冀鲁豫、陕甘宁边区先后实行以“三三制”为原则的参议会制度,即在各级参议员和政权机关人员构成中,共产党员、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中间分子各占1/3,开创了我国协商民主的先河。在政权机构设置上,边区、县、区实行代议制,每级均设参议会、政府和法院,参议会既是民意机关,也是最高政权机关。

  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逐步实行各界(人民)代表会议。1945年4月,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指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这一人民观深深嵌入了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形式中。这就是说,“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1948年,毛泽东提出:国家的权力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各级政府”,“我们是人民民主专政,各级政府都要加上‘人民’二字,各种政权机关都要加上‘人民’二字,如法院叫人民法院,军队叫人民解放军”。这就是要用“人民”来标定政权性质,并一直延续下来。

  1948年8月召开的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新中国成立前唯一以“人民代表大会”命名的机构和会议,成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前奏和雏形。这次会议无疑是具有全国性意义的。

  在新政协筹备会议之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之前,北平市各界代表会议于1949年8月9日至14日召开。党中央高度重视,毛泽东、周恩来、朱德、董必武等出席并讲话。这次会议在全国起到了很好的榜样作用。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召开。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庄严宣告新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当时,在全国范围实行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条件尚不成熟,因而采取了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方式,逐步地实现过渡。

  1953年下半年起,全国掀起了历史上第一次规模空前的选举热潮,共选出基层人大代表566万余名,逐级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此基础上,选举产生1226名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954年9月,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隆重举行,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建立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