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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宜秀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8-23 15:55     浏览:137次

2022年1月18日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议事程序,保证主任会议处理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重要日常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和《安庆市宜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我区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等机关干部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其他需要列席会议人员,由主任或副主任确定。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会议每月举行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

第四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主任会议决定问题,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主任会议成员因病或因事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任请假。

第五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办公室征求副主任和有关工委意见后提出,常务委员会主任确定。主任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需要增加议题的,须经常务委员会主任同意。

  第六条  主任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发出。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主任会议材料应当在会议召开前送主任会议成员审阅。

第七条  主任会议召开时,出席人员有发言权和表决权;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不参与表决。 

第八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九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日程等,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二)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对区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区人民政府、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质询案的处理办法。

(四)决定将主任会议提议的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名单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五)研究通过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和常务委员会全年会议、活动计划安排;讨论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决议、决定草案。

  (六)研究提出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日期、议程及有关事项的建议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组织起草和讨论常务委员会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稿,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七)讨论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的人选,听取有关情况介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决定提交提请机关作进一步了解并提出报告。对发现拟任人选有影响其通过任命的问题时,要求提请机关到会说明、回答问题或撤回提名。

(八)听取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宪法、法律实施情况,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重大信访案件处理情况,以及专项工作报告;研究处理人大代表和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重大问题。

(九)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审议司法机关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区人大代表的逮捕、刑事审判或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申请,提请常务委员会许可。

(十)组织开展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和上级人大关于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决定将有关执法检查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一)组织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视察和调研,听取有关问题的调研情况汇报。

  (十二)听取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工作汇报,研究决定其提出的重要事项。

(十三)研究省、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交办的重要工作,以及乡镇、街道人大提出的需要答复的重要事项。

   (十四)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和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向区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撤职案、宜秀区选举的市人大代表的补选和罢免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十条  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经分管副主任审签后,送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通过的事项,分别由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办理并督促落实,必要时向主任会议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必要时可编印会议纪要。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如需形成正式文件,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转有关机关办理,并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负责组织检查落实。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