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制度 当前位置 : 首页 > 工作制度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满意度测评工作的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8-23 15:56     浏览:185次

2013年9月30日区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2年3月1日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监督工作,提高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和《安庆市宜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审议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并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对下列事项进行满意度测评:

(一)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

(二)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执行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情况,落实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及办理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视察调研提出的意见建议的有关情况;

(三)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以及有关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四)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进行满意度测评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定,实事求是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被测评国家机关的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对拟测评事项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充分了解该项工作情况。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测评会议,提出意见。进行满意度测评时,被测评单位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回答询问或就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满意度测评等次:

(一)报告事项所反映情况是否真实全面;

(二)报告事项所查找的问题是否准确;

(三)报告事项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可行;

(四)相关工作的实效及社会反响如何;

(五)重作报告的,对原报告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

(六)主任会议确定其他需要测评的内容。

满意度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

第七条  满意度测评由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采取投票方式进行。投票时可以在三个等次中任选一个,不选或者多选为无效票。测评结果当场公布。

第八条  满意票达到常务委员会应到会组成人员半数(含半数)以上的,为满意;满意票不足半数但加基本满意票达到半数(含半数)以上的,为基本满意;满意票加基本满意票不足半数的,为不满意。

确定为不满意的,即为该专项工作报告未通过。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测评为不满意的,报告机关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进行整改,在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补充报告或重作报告。对补充报告或者重作的报告的测评仍为不满意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进行专题询问、质询或者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跟踪监督,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十条  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结果载入审议意见书,予以公布,并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有关部门,作为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选拔任用时的参考。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行政区域内上级国家机关所属有关部门的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