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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宜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督办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8-23 15:59     浏览:127次

2013年9月30日区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2年3月1日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宜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促进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认真落实区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议意见,是指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的专项工作,审议本行政区域内的一些重大问题、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需由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研究办理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切实提高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质量,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要做到合法有据可行。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对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归纳整理,于常委会会议结束后10日内以《审议意见书》的形式印发至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或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以下简称“承办部门”)。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审议意见的督办,相关工作机构实行对口联系,负责具体审议意见的跟踪督办检查,并及时向主任会议汇报督办情况。

第五条 承办部门应在审议意见交办之日起60日内书面反馈办理情况。必要时,也可采取向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汇报等其他方式进行。

办理情况报告应写明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及其他有关问题,并由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限内难以办结的,承办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书面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可以延期办理,必要时应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对于审议意见办理情况不满意的,责成承办部门限期重新办理。必要时,区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对承办部门进行询问或质询,受询问或质询部门的负责人及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应到会接受询问或质询。

第八条   本办法自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